法規聲明

財團法人安平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安平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有關安平人文歷史、鄉土文化,探索、整理與發展安平文化,推廣社會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台灣史有關安平人文歷史的探尋、蒐集、整理與保存。
    二、保存安平老社區尚具有歷史價值文物之探索、紀錄及相關工作之推動。
    三、出版期刊及有關安平文化研究的論文報告及各項圖像保存。
    四、適時規劃學術研討、民俗藝文活動,並定期舉辦安平巡禮。
    五、獎助安平地區之文化藝術工作者、其展覽表演及論述作品之發表。
    六、青少年、婦幼及兒童保護教育輔導。
    七、社區總體營造、美化公共環境、小型博物館規劃等文教工作。
    八、以宗教、文化、經濟為發展項目,推動兩岸社團交流活動。
    九、其他。

  •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發起人共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 第四條

    址設於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707號。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組成。第一屆董事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選聘辦法另訂之。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二屆董事為配合會計年度縮短為二年半(90年7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第三屆起恢復三年,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退職董事長銜稱榮譽董事長、退職董事得轉聘顧問。

  • 第八條

    本會董事票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聘任各級幹部,組建工作組織,為順利推動會務,董事長得提名董事一至三人為副董事長,經董事會同意,並攬組執行董事會,以為活動計劃之策劃與監督之核心小組。

  •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 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召開時間外,為會務之推動執行,本會執行董事會9~11人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執行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

  • 第十五條

    本章程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第一次修正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正一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正一O八年二月十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施行細則另訂之。

  •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